一、 背景
欧盟为建立一个更现代化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框架,为消费者提供高水平的保护,新发布《通用产品安全法规》(GPSR),将从2024年12月13日起生效并取代当前的《通用产品安全指令》。在欧盟、北爱尔兰销售的大多数非食品消费类商品都需要满足该法规的要求。
二、 法规适用范围
绝大部分提供到欧盟、北爱尔兰市场的非食品消费类商品,无论产品是新的、旧的、修复的、翻新的、还是循环再造的(除非该产品因别的法律已需符合等同的产品安全法规)都受GPSR的管辖。以下商品除外:
1、人用或兽医用药品;
2、食品;
3、饲料;
4、植物和动物、在封闭使用中的基因改造生物和基因改造微生物,以及与其未来繁殖直接相关的植物和动物产品;
5、动物副产品和衍生产品;
6、植物保护产品;
7、消费者乘坐或出行,由运输服务提供者在运输服务的背景下操作,并非由消费者自行操作时,而使用的车辆设备;
8、按《欧盟2018/1139号法规》第2(3)(d)条,根据《欧盟216/2008号法规》获得或被认定为已获得证书的飞机;
9、古董;
10、不能让消费者合理地期望能够符合最先进安全标准的产品,例如标明需要修理或翻新的产品,或具有历史价值的收藏品。
三、 商品标签要求
GPSR法规要求供应商销往欧盟、北爱尔兰的商品的标签合规且可满足追踪性,商品标签应该包括:
1、欧盟负责人的联系信息(名称,电话,邮政地址,电子邮件地址/URL)的标签;
2、制造商和进口商(如适用)的邮政地址和电子地址(电子邮箱/URL),以及可以联系他们的单点联系人的邮政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/URL(如果与上述地址不同)。
3、警告和安全信息(使用销售国家/地区语言)
4、类型、批次或序列号或其他元素的标签,以便识别商品。
注:如果您对于标签有疑问,可以咨询贵司的法律顾问或者欧代服务商。
四、商品欧盟负责人
供应商向欧盟、北爱尔兰销售商品前,必须按GPSR要求确保相关商品在欧盟境内指定了欧盟负责人,否则无法在欧盟、北爱尔兰市场销售。
1、以下角色可以成为欧盟负责人:
1)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制造商(含品牌商);
2) 当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时的进口商;
3) 欧盟授权代表,由制造商签发授权书指定被授权人代表其履行义务;
4) 位于欧盟境内的履约服务提供商,当前述主体都不在欧盟境内时。
注:转销商不属于法规指明的欧盟负责人。
2、欧盟负责人需要执行以下工作:
1) 收集商品的欧盟符合性声明(或性能声明),并确保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可以按照要求、以相关监管机构能理解的语言提供技术文件和其他文件,证明商品符合欧盟法律要求。